(2017)吉010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凯锋、于洋与于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凯锋,于洋,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于凯锋、于洋被执行人:于波申请执行人于凯锋、于洋与被执行人于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吉01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