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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于凯锋、于洋与于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凯锋,于洋,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093号申请执行人:于凯锋、于洋被执行人:于波申请执行人于凯锋、于洋与被执行人于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吉010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