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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肖文丽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文丽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719号罪犯肖文丽,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2010)临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文丽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0月14日入监狱服刑。2014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不变。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于2017年9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肖文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肖文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肖文丽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文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4月起至2017年5月止共获奖励分89.07分。罪犯肖文丽于2017年3月2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18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奖励分累总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文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文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3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秋娟审判员  农克新审判员  曾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英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