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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49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柯斯泰尔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柯斯泰尔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49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019号东乐大厦6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0721XR。法定代表人张锋。被执行人宜宾柯斯泰尔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在宜宾市罗龙工业集中区B-10_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592772724F。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柯斯泰尔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3民初20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