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3执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张德安与被保全人王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3执保123号申请保全人:张德安,男,住舒兰市。被保全人:王成岩,女,住舒兰市。申请保全人张德安与被保全人王成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7)吉0283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保全人无财产可供保全,申请保全人同意结案,本次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3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尚桂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冰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