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9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龙港镇农友农资经营部、余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苍南县龙港镇农友农资经营部,余作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9145号原告: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6716048096,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2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樊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虹,女,1976年5月2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伦住,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苍南县龙港镇农友农资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云岩社区鲸头紫荆路204-208号一层。经营者:黄香娇,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余作强,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苍南县龙港镇农友农资经营部、余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一、被告苍南县龙港镇农友农资经营部、余作强偿还货款7767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7678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虹、邓伦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苍南县龙港镇农友农资经营部、余作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苍南县龙港镇农友农资经营部、余作强向原告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买农药、化肥,并于2017年1月20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65876元、金额为11802元的欠款凭证各一份,欠款合计77678元,其中,金额为11802元的欠款凭证约定欠款于2017年5月1日前偿还,金额为65876元的欠款凭证未约定还款日期,上述欠款凭证均约定逾期不归还的,同意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利息,均有被告余作强的签名、捺印及被告苍南县龙港镇农友农资经营部的公章。后被告至今未予偿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苍南县龙港镇农友农资经营部、余作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货款7767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1180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6587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损失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二、驳回苍南县永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79元,减半收取889.5元,由苍南县龙港镇农友农资经营部、余作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德锡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葱葱代书记员 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