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执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刘秋金、雷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秋金,雷华亮,叶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2执3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秋金,女,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雷华亮,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叶海英,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申请执行人刘秋金与被执行人雷华亮、叶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70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雷华亮、叶海英支付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7)闽0702执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 亮执行员 吴远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