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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燕中与李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中,李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669号原告:陈燕中,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武阳镇柯寨村陈家磨社**号。被告:李强龙,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三岔镇。原告陈燕中与被告李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其中应包括有确切的被告姓名及准确的被告住址。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属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燕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退还原告陈燕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强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人民陪审员  豆严宵法官 助理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