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燕中与李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中,李强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5民初669号原告:陈燕中,男,1991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武阳镇柯寨村陈家磨社**号。被告:李强龙,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漳县人,农民,住漳县三岔镇。原告陈燕中与被告李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其中应包括有确切的被告姓名及准确的被告住址。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属起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燕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退还原告陈燕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强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人民陪审员 豆严宵法官 助理 王宁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