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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1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耿烨,行长。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冬宝,总经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7)鲁0281执保28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州市产业新区尚德大道北、金融大道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地号为)以及位于胶州市产业新区长江路北、金融大道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地号),保全价值一共2150万元。现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的位于胶州市产业新区长江路北、金融大道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地号为)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7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中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州市产业新区长江路北、金融大道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地号为)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辉明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