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54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卞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5485号原告:卞某,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陈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原告卞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卞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计算计9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审判员 吴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