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辖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风兰与国网河南郏县供电公司、郏县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风兰,国网河南郏县供电公司,郏县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辖23号原告:杨风兰,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被告:国网河南郏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行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737402952N。法定代表人:窦君逢,经理。被告:郏县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672237X8。法定代表人:薛国建,经理。原告杨风兰与被告国网河南郏县供电公司、郏县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杨风兰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待损失鉴定做出后另行追加);要求楼上做好防水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杨风兰居住在建安2#花园小区南楼4单元五楼东户,建安2#花园小区南楼4单元六楼东户屋顶经常漏水,多次将其居住的房屋内的家具、地面、墙壁、天花板淋湿损坏,造成财产损失,且致使不能居住。杨风兰虽多次维修,但不能解决楼上的根本问题。多次找住户(户主为郏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及物业协商,均未得到解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7月26日国网河南郏县供电公司向郏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其认为杨风兰之子李志平系该院工作人员,为了避免本案不公正审理,要求该院回避,移送其他法院审理。郏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风兰之子李志平确系该院干警,由于被告国网河南郏县供电公司申请郏县人民法院回避,为了彰显司法公正,郏县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本院认为,原告杨风兰之子李志平系郏县人民法院干警,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且被告国网河南郏县供电公司也提出申请,要求郏县人民法院回避。为了彰显司法公正,郏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经审查,本案情况特殊,符合指定管辖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志学审 判 员 宋红彦审 判 员 郭 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小方书 记 员 李新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