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2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宋树国与张柏明健康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2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宋树国,男,1971年5月8日出生,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张柏明,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宋树国申请执行张柏明健康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树国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718.3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2月7日扣划张柏明燃油补贴款10325.00元,支付本案申请人。2017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张柏明自动履行了5393.31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971.69元,并交纳执行费213.00元,申请执行人宋树国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民再3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滕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