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北京海利文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海利文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赖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51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利文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踩河新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强,总经理。被执行人:赖勇军,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利文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勇军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0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利文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勇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北京海利文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赖勇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乾审判员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