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龙学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学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759号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州区商务中心5—E—H。法定代表人:易永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龙学炳,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永宏佳苑南区。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龙学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龙学炳已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学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金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 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