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青云镇齐庄社区居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青云镇齐庄社区居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青云镇齐庄社区居委会(原齐庄自然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行审14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青云镇齐庄社区居委会国土行政处罚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青云镇齐庄社区居委会在临沭县青云镇经管站有未支取的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青云镇齐庄社区居委会在临沭县青云镇经管站的未支取的代管资金125548.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经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