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善助、邓丽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善助,邓丽梅,张寿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2386号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新华南路**号福星楼。法定代表人:吕良新,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昌、古志强,该社职员。被告:刘善助,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邓丽梅,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张寿南,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善助、邓丽梅、张寿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韶关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小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智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