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5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段元楼与孙正传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元楼,孙正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510号申请执行人:段元楼,男,1991年1月16日生,汉族,粮农,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孙正传,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粮农,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本院在执行段元楼与孙正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95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结果为:无车辆及房地产信息,有少量存款(申请执行人表示不需要冻结),在盈江县勐弄乡松园村委会松园村民一组板栗坡有24.6亩的林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已被本院查封。因被执行人一直规避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子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