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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汝明、秦元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汝明,秦元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李汝明,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秦元柱,男,194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汝明与被执行人秦元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相关事项已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