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曾先明与梁家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先明,梁家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4民初3176号原告:曾先明,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告:梁家焌,男,199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原告曾先明与被告梁家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先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曾先明负担。审判员 董文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