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660曹越与江苏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越,江苏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曹越,男,199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国栋,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民营科技园振兴西路66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越与被执行人江苏兴达电子线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冬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