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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君与临沂市强仕泌尿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临沂市强仕泌尿外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862号原告:张君,男,1983年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泰安市宁阳县。被告:临沂市强仕泌尿外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30230051694,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吴凤书,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与被告临沂市强仕泌尿外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君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92元,由原告张君负担。审 判 员 刘连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春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