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5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秀清与沙马史布、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清,沙马史布,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5民初185号原告:陈秀清,男,1956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沙马史布,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甘洛县。被告: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老房管所五楼。法定代表人:唐勇。原告陈秀清与被告沙马史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陈秀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于2017年7月5日在《四川法制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依法向被告沙马史布送达了参加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书,并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秀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马史布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甘洛县嘎日万兴电力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秀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秀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陈秀清负担。审 判 长 康 纪 勇审 判 员 孙 宜 蓉人民陪审员 邓 兴 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阿木尔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