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8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爱静与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静,赵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327号原告:赵爱静,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刚,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静诉被告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爱静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爱静负担。审判员 刘��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