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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8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爱静与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静,赵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8327号原告:赵爱静,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赵刚,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静诉被告赵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爱静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爱静负担。审判员 刘��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