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81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卢海丽、姚星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海丽,姚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卢海丽,女,1981年10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被执行人:姚星明,男,1982年8月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海丽与被执行人姚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80000元,申请执行人卢海丽受偿50000元,余款13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姚星明于2018年12月30日前付4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付90000元,如果期间棚户区改造启动被执行人愿意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新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兴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