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红、唐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川1028民初2753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红,唐光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8民初2753号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市金鹅镇隆泸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6210587740。法定代理人:张奎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友,公司工作人员,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凤美,公司工作人员,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一般代理。被告:陈红,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被告:唐光忠,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唐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640元,由原告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