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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峰与柳宗福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峰,柳宗福,山东鲁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谢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0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峰,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宗福,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鲁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杨峰,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法定代表人:宋以侠。原审被告:谢秀娟,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上诉人杨峰因与被上诉人柳宗福、山东鲁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4民初311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峰上诉称,柳宗福所提供的2015年11月17日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书》中的管辖约定系山东鲁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宗福之间的约定,对上诉人及山东鲁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谢秀娟均不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合同实际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山东省茌平县,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柳宗福答辩称,一、上诉人杨峰系山东鲁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本案所涉水泥是由山东鲁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收货,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对账并盖章确认,并实际使用该货物。二、柳宗福与杨峰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书》中约定了由平阴法院管辖。三、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货款结算均是由上诉人将货款汇至柳宗福所在的平阴县,故平阴县是合同履行地。四、谢秀娟系杨峰的配偶。综上,被上诉人柳宗福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5年11月17日,杨峰与柳宗福签订《分期还款协议书》约定:“如日后双方发生任何疑义,双方应尽早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由平阴县人民法院处理。”柳宗福的住所地位于山东省平阴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上述管辖协议有效。杨峰系山东鲁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上诉理由中也称上述管辖协议系山东鲁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柳宗福之间的约定。谢秀娟系杨峰的配偶。因此,上述管辖协议对山东鲁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谢秀娟具有约束力。故原审法院对柳宗福与杨峰、山东鲁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谢秀娟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柳宗福起诉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柳宗福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柳宗福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柳宗福与茌平华安建材有限公司的纠纷具有管辖权。柳宗福系基于同一事实,起诉要求四被告支付水泥款,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柳宗福所诉系不可分之诉,应当合并审理。综上,杨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