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薛化喜与蒋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化喜,蒋江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1446号原告:薛化喜,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清,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江兵,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原告薛化喜与被告蒋江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因被告蒋江兵的诉讼文书需要公告送达,本院2017年6月26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化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江兵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薛化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蒋江兵立即支付货款8235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事实与理由:薛化喜在江苏省常熟市布匹市场经营布匹批发业务,蒋江兵在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做生意,2016年3月至6月期间,蒋江兵多次向薛化喜购买雪纺印花、珍珠雪纺等品种布匹,累计拖欠货款82350元,薛化喜多次向蒋江兵催讨,蒋江兵均未予理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蒋江兵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薛化喜在江苏省常熟市布匹市场经营布匹批发业务,蒋江兵在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做生意,2016年3月至6月23日,蒋江兵多次向薛化喜购买雪纺印花、珍珠雪纺等品种布匹,共计货款134508元,支付部分货款后下欠82350元。经催要未果,薛化喜遂具状起诉。本院认为,薛化喜与蒋江兵因经营需要形成的布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该按合同履行义务,蒋江兵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薛化喜要求蒋江兵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利率标准按上述规定计算,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江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化喜货款82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2016年6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化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被告蒋江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盛青审 判 员 郭万流人民陪审员 张正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 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履行义务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