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赵朝凤与刘必鑫、吴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朝凤,刘必鑫,吴林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4445号原告:赵朝凤,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杰,福建汇德(平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必鑫,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吴林琳,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赵朝凤与被告刘必鑫、吴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立案。原告赵朝凤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朝凤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朝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836元,减半收取计2918元,由赵朝凤负担。审判员 郑洁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华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