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7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彩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7执566号张彩女、XX龙、刘长青:申请执行人张彩女与被执行人XX龙、刘长青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XX龙于2017年10月12日主动缴纳执行款,该案于2017年10月12日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1127执566号执行完毕,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