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4民初28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与关浩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关浩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2841号原告: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法定代表人:白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忠利、贾西,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浩东,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个体,住大洼区。(原告诉状中列明)原告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浩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找到被告,故要求原告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补充被告的具体住址,以便明确本案被告,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法院提供被告的具体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确定原告所诉的被告并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盘锦远中蔬菜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会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