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959号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主要负责人:吴建德。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2号国土房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7076415225。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诉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询资料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岗泉村泉眼第四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王 梅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人民陪审员 钟学琼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诗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