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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褚陈凡与丁涛、秦莉君其他案由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陈凡,丁涛,秦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陈凡,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丁涛,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秦莉君,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丁涛之妻。。本院(2016)鄂0683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丁涛、秦莉君至今未履行给付褚陈凡欠款xxxx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丁涛xxxx元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