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褚陈凡与丁涛、秦莉君其他案由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陈凡,丁涛,秦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褚陈凡,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丁涛,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秦莉君,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丁涛之妻。。本院(2016)鄂0683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丁涛、秦莉君至今未履行给付褚陈凡欠款xxxx元及利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丁涛xxxx元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祥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