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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拉某某、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恢3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拉某某、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南藏族自治州公证处作出的(2016)州公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拉某某、尕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请求被执行人拉某某、尕某某给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37503.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前往中国工商银行对被执行人拉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交便函,表示申请执行人拉某某已将逾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还清,并申请结案,本院已于2017年9月29日前往中国农业银行解除对被指执行人拉某某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甘南藏族自治州公证处作出的(2016)州公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南藏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已由被执行人拉某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南藏族自治州公证处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2016)州公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