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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与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ALLDELIGHTHOLDINGSLIMITED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92号之三原告: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莆美镇御史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784933988。法定代表人:陈崇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桂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太和镇107国道北4号,组织机构代码73616145-6。法定代表人:李春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武,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ALLDELIGHTHOLDINGSLIMITED,住所地P.O.Box957,OffshoreIncorporationsCentre,RoadTown,Tortola,BritishVirginIslands.法定代表人:WongSauChuenEddie,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雄尧,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加工款656670.31元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加工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与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为便于业务开展,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授权其关联公司ALLDELIGHTHOLDINGSLIMITED作为采购方直接通过邮件形式下单给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并要求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将加工好的货物送达香港其指定的仓库验收入库,截止起诉日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累计未支付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线路板加工款计656670.31元,经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多次催讨,顶伦(清远)电子有限公司拒不付款。据此瑞联电路板(福建)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案外人ALLDELIGHTHOLDINGSLIMITED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9月26日追加ALLDELIGHTHOLDINGSLIMITED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ALLDELIGHTHOLDINGSLIMITED于2009年2月20日组建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系外国公司,依法应由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一十一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柳福东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人民陪审员  方巧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嘉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