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8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李军、叶生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李军,叶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北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05264882Q。法定代表人:曾瑞峰,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李军,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执行人:叶生文,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李军、叶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5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陈李军、叶生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对陈李军作出拘留决定。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许春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