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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奉利忠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奉利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告人奉利忠,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泥瓦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租住冷水江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长沙铁路公安处娄底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奉利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12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松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奉利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被告人奉利忠因借用摩托车一事与刘某1、胡某夫妇在冷水江市金某镇太主山居委会3组刘某1家的前坪发生口角纠纷,后引发奉利忠与被害人刘某1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奉利忠在地上捡了一根长约一米、拳头粗细的木棒向刘某1身上打去,刘某1用不锈钢盆挡,奉利忠打第一棒时木棒断裂,后又打了第二棒,致使刘某1左手前臂、左眉弓、眼睑等部位被打伤。后奉利忠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左尺骨远端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眉弓、眼睑多处挫裂伤伴异物存留,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奉利忠在娄底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奉利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诉称,奉利忠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使其受轻伤,造成经济损失,故要求奉利忠赔偿其医疗费11525.06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12419元、护理费954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35352.06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提供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被告人奉利忠辩解称其伤害了被害人刘某1属实,但刘某1先追打他,他击打刘某1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表示自己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经济损失,但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奉利忠和黎平清均租住在冷水江市金竹山镇太主山居委会3组被害人刘某1家自建的房屋。2017年2月初,因黎某将准备卖给被告人奉利忠的一辆二手摩托车借给刘某1、胡某夫妇使用,奉利忠心生不满,2月3日,黎某与奉利忠商议好将摩托车易主。2月4日中午,刘某1、胡某夫妇归还摩托车给黎某,将车停放在刘某1家的前坪。奉利忠察看摩托车后向黎某抱怨车打不起火,油箱里的油也用了很多,胡某责怪奉利忠在新年里名堂太多,双方发生口角纠纷,相互骂了粗话。刘某1从屋内出来帮忙,与奉利忠发生肢体冲突,被黎某、胡某劝开后,奉利忠与刘某1继续对骂,奉利忠在地上捡了一根长约一米、拳头粗细的木棒,刘某1拿了金属脸盆,奉利忠打了刘某1两棒,致使刘某1左手前臂、左眉弓、眼睑等部位受伤,后奉利忠逃离现场。刘某1被其家人送至医院就诊。经鉴定,被害人刘某1左尺骨远端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眉弓、眼睑多处挫裂伤伴异物存留,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4月27日,被告人奉利忠在娄底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7年2月2日,他从他家房子租客黎某处借了一辆女士摩托车和妻子胡某去冷水江市城区,2017年2月4日,黎某打他电话说车子卖了,买车的人要车了。他们遂将车骑回家停放在自己房屋前,告诉黎某车已停放在房屋前。不久,奉利忠在鼓捣摩托车,并打电话给黎某说车烂了,油也没了。黎某回来后,奉利忠对着黎某吵闹说车烂了之类的话。胡某指责奉利忠不该在新年说这样的话,他们去修车加油就是。后来奉利忠与胡某吵起来,并骂了脏话,他出去也与奉利忠推搡,被黎某和胡某劝开,奉利忠继续骂娘,他端着铝制脸盆,奉利忠拿着一根木棒朝他打了两下,一棒打中他的左手臂,木棒打断了,一棒打中他的左眼眉毛处,他受伤流血被家人送去冷水江市人民医院。2、证人黎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4日下午,奉利忠对他说摩托车打不起火了,胡某与奉利忠发生了口头纠纷,奉利忠说胡某、刘某1把车搞烂了,胡某说奉利忠名堂多,两人开始骂架,奉利忠用手指着胡某,刘某1上来和奉利忠发生了冲突,被他拉开。之后两人又骂起来,奉利忠从坪里拿了根近1米长、拳头粗的木棒,刘某1拿了铝制脸盆,开始打架,奉利忠用木棒打刘某1,刘某1用脸盆挡,第一棒打到刘某1右肩部,第二棒打到刘某1的眉毛处,流了很多血,奉利忠逃离现场,刘某1被家人送到医院。3、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2月4日下午,因为他们借用了黎某准备卖给奉利忠的摩托车,耗掉了一些油,奉利忠抱怨黎某,她说:“老奉,大过年的不要这么说,车子又不是借你的,没油了帮你加点油就是了。”奉利忠与她发生了口角冲突,两人互指着对骂,刘某1怕她被打,过来与奉利忠发生了肢体冲突被她与黎某劝开,奉利忠与刘某1继续骂架,奉利忠拿了根木棒,刘某1拿了铝制脸盆,刘某1被奉利忠打了几棒,刘某1的眉毛处裂开,流了很多血,奉利忠逃离现场,刘某1被家人送到医院。4、辨认笔录,证明刘某1、黎某、胡某辨认出奉利忠。5、提取笔录、木棒照片,证明2017年2月4日民警在现场提取到断裂的木棒一根。6、冷水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诊断证明书,证明刘某1面部皮肤挫裂、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及左尺骨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7、到案经过、当场盘问笔录、羁押证明,证明2017年4月27日,长沙铁路公安处娄底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对出站旅客查验时发现一男子形迹可疑,对其盘问检查,经查证该男子系被上网追逃的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奉利忠,2017年4月27日至4月28日,奉利忠被临时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奉利忠的年龄等基本情况。9、被告人奉利忠的供述,证明其自2011年租住刘建云的房屋。黎某因欠他400元,2017年1月31日遂商议以一台摩托车作价400元给他抵债,双方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他花100元修理了摩托车并加满油。2017年2月2日,黎某未告知他便将摩托车借给刘某1、胡某夫妇,他心中不满。次日,黎某与他商议好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易主。2017年2月4日,刘某1、胡某将摩托车还回来,他试了一下车,发现摩托车打不起火,油箱的油也用了一大半,心中不悦,说了黎某几句。胡某听见后与他争吵,双方骂了粗话,刘某1从屋里出来与他拉扯,双方拉扯一阵后,他拿起一根拳头粗细、1米长的木棍,刘某1拿了脸盆,他用木棍打,刘某1用脸盆挡,棒子被打断,他再用断了的棒子打在刘某1左额头上,刘某1额头流血了,他害怕对方叫人报复,逃离了现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还查明,2017年2月4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前往冷水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2月12日,共计8天。刘某1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11548.06元、误工费931元、护理费8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5779.06元。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提供的医药费发票等证据在案证明。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奉利忠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奉利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奉利忠辩解其伤害被害人刘某1的行为系防卫过当,经查,事发时,被告人奉利忠与被害人刘某1相互争吵、殴斗,被告人奉利忠持木棒打人行为的目的不具有防卫意图,不具有正当性,不构成正当防卫,其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奉利忠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的直接经济损失15779.06元,由被告人奉利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超出上述认定经济损失的部分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奉利忠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奉利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二、被告人奉利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1经济损失15779.06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艳玲人民陪审员  阳 玲人民陪审员  潘龙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咏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