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杜红永与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永,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821号原告:杜红永,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红娟,系原告妹妹。被告: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号省招大厦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572831344C。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卿,该公司员工。原告杜红永与被告英达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杜红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红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志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