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行终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跃建与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跃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48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跃建,男,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邹开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建,区征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跃建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合川土房局)确认协议无效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7行初1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征地房屋拆迁统建优惠购房补偿协议》无效。经查,该《征地房屋拆迁统建优惠购房补偿协议》系于2010年12月28日签订的,发生在2015年5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且其效力已经过民事诉讼确认。因此,李跃建现提起要求判决《征地房屋拆迁统建优惠购房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跃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嘉审 判 员 刘晓瑛代理审判员 吴贤奔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玉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