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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7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修小涛与刘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小涛,刘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7445号原告:修小涛,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刘鹏,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小涛诉被告刘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修小涛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修小涛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为95元,由原告修小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亚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