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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凤林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凤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67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凤林,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9日被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凤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辽0211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凤林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继续向被告人高凤林追缴价值人民币960元的普拉达太阳镜、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行车记录仪各一个返还被害人法某;追缴价值人民币450元的惠普牌行车记录仪返还被害人任某。原审被告人高凤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凤林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凤林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凤林撤回上诉。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1刑初5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莹审判员 徐孝鹏审判员 何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丽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