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邓进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邓进贤,南昌物豪物流有限公司,舒金友,进贤县聚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15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857819。负责人:乌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香成,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树,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进贤,男,汉族,1962年2月9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物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县大塘坪乡政府田办公大楼二楼2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14516019X。法定代表人:刘招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金友,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进贤县聚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贤县民和镇沿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840042940。负责人:王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进贤、南昌物豪物流有限公司、舒金友及进贤县聚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4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7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段 毅审判员 吴红龙审判员 彭保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