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恢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郧县汽车物资销售公司与王全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郧县汽车物资销售公司,王全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郧县汽车物资销售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陵园路。法定代表人:余兴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全炳,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郧县汽车物资销售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全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9月19日,本院作出(2016)鄂0321执1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1997)郧经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郧县汽车物资销售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全炳与申请执行人郧县汽车物资销售公司达成分批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按约定全部履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1997)郧经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刘天成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