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8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战江与北碚区江丰办公用品店天生路1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江,北碚区江丰办公用品店天生路1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8324号原告:李战江,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北碚区江丰办公用品店天生路1店,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天生路87号附11号。经营者:王献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战江与被告北碚区江丰办公用品店天生路1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战江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战江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战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战江负担。审判员 李祥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