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5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铁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铁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5962号原告: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晖。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梅,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铁君,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铁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宇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学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