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2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全来与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来,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村民委员会,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马畈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2089号之一原告:杨全来,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负责人:杨贵青,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马畈组。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马畈组。原告杨全来与被告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马畈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余江海人民陪审员 桂芳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