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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2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全来与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来,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村民委员会,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马畈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2089号之一原告:杨全来,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胜,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负责人:杨贵青,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马畈组。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马畈组。原告杨全来与被告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潜山县龙潭乡万涧村马畈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江 波审 判 员  余江海人民陪审员  桂芳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