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班淑荣与王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淑荣,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1624号申请执行人:班淑荣被执行人:王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5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飞名下有鲁X×××××号小型汽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飞名下有鲁X×××××号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