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四川逸岭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黛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逸岭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黛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084号原告:四川逸岭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舒阳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小丽,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秦黛茹,女,汉族,1988年1月19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逸岭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黛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逸岭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逸岭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逸岭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3元,减半收取1151.5元,由原告四川逸岭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伦斌审 判 员 陈 捷人民陪审员 肖文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闵琮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