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卫智霞与被执行人李旗、田玉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智霞,李旗,田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359-1号申请执行人卫智霞,女,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稷山县人。被执行人李旗,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执行人田玉娟,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申请执行人卫智霞与被执行人李旗、田玉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晋0823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玉娟银行存款1万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