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中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中华,汪中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解放路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422135378M。法定代表人黄成雁,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中华,男,生于1971年5月4日,土家族,湖北来凤县人,身份证住址为来凤县,被执行人:汪中凤,女,生于1967年9月7日,汉族,湖北来凤县人,身份证住址为来凤县,系王中华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来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中华、汪中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27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伦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