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长立与何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立,何发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2803号原告王长立,男,1986年9月22日生,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马湖村人,汉族,农民,高中文化,现住云南省昭阳区。被告何发德,男,汉族,40岁左右,昭通市昭阳区人,住昭阳区(新中医院对面,瑞兴汽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立诉被告何发德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立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立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75元,收取25元,由原告王长立负担。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