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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27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颜丽嫦与颜���昌、邓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丽嫦,颜宏昌,邓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2799号原告:颜丽嫦,女,汉族,1971年9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陆捷,系广东循理律师事务��律师。被告:颜宏昌,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邓婉平,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颜丽嫦与被告颜宏昌、邓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陆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婉平、颜宏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请请求:1.被告颜宏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3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直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上述合计630000元;2、被告邓婉平对被告颜宏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月4日,被告颜宏昌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初定借期为两年,月息2%,每月4号前支付。两年期满后,被告颜宏昌未偿还本金,但继续支付利息直至2016年6月,此后被告颜宏昌便未再向原告付息。被告邓婉平为被告颜宏昌的配偶,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颜宏昌、邓婉平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月4日,原告向被告邓婉平转账支付了500000元。2017年7月1日,被告颜宏昌、邓婉平与原告共同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乙方(颜宏昌)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2年1月4日向甲方(颜丽嫦)借款500000元,该借款甲方(颜丽嫦)已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乙方指定的乙方妻子邓婉平名下账号为62×××11。双方约定该借款2014年1月4日前偿还,计息方式为月息2%,每月4号前支付。现乙方逾期未能偿还该借款,且从2016年7月起未再支付利息,现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该借款的偿还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本金500000元及利息12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7月暂计至2017年6月),合计620000元。二、乙方承诺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上述借款,具体方案为:2017年7月5日偿还第一期200000元;2017年7月15日偿还第二期200000元;2017年7月31日偿还第三期220000元。三、如乙方未按上述约定准时、足额偿还任何一期款项,则甲方有权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乙方追讨全部拖欠的借款,并继续按月息2%的标准向乙方收取利息。届时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均由乙方承担。另查,被告颜宏昌和邓婉平于1993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颜丽嫦主张向被告颜宏昌、邓婉平出借款项500000元,并提供了还款协议及转款凭证佐证,涉案借款已超过借款期限,被告颜宏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诉请进行抗辩,也未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被告颜宏昌应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应自2016年7月1日起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颜宏昌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还款利息未超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颜宏昌向原告借款时发生在被告颜宏昌、邓婉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夫妻双方约定各自财产独立且原告知悉,且被告邓婉平亦在《还款协议》上签名,故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邓婉平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被告颜宏昌、邓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宏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以50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予原告颜丽嫦;二、被告邓婉平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颜宏昌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颜宏昌、邓婉平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诉讼费5050元,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季芳 来源:百度搜索“”